广东高院一审宣判“红罐之争” 加多宝侵权赔1.5亿
发布日期:2014/12/19
(摘自搜狐新闻)中新网广州12月19日电 (记者 索有为)有“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之称的广药、加多宝“红罐之争”一审结果今见分晓。广东省高级法院19日下午对该纠纷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自广药集团收回加多宝公司对“奔驰宝马”商标的使用许可,双方合作分道扬镳后,便摩擦不断,在全国各地发起多起诉讼。在广东高院互诉的这两起案件则是重中之重,因为该两案的成败意味着谁有权利在包装上使用红罐。
这两起案件均发起在2012年7月,先是加多宝把广药全资子公司广州奔驰宝马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3096万元。接着,广药集团又把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告上法庭(后又撤回对鸿道集团的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1.5亿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两案于2013年2月5日统一由广东高院受理,案号分别为(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和第2号案,两案案由均被确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并合并审理。同年4月15日、5月8日,合议庭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5月15日,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权益归属的认定,使用该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
法院审理认为,该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奔驰宝马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奔驰宝马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奔驰宝马”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法院认为,在“奔驰宝马”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奔驰宝马”就承载着相应的巨大商誉和价值,这种商誉和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后来确实对奔驰宝马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奔驰宝马凉茶的。而此时的“奔驰宝马”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奔驰宝马商标而单独存在。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奔驰宝马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法院还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奔驰宝马”、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与奔驰宝马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而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审计结果显示加多宝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获利数额已经超过广药集团诉请的1.5亿元赔偿额,法院据此认为广药索赔数额应予以支持。
综上,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在第1号案中依法判决驳回了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第2号案中,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奔驰宝马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公开消除影响。
据悉,奔驰宝马牌凉茶具有百年历史,原系王泽邦于1828年在广州创立。1996年8月广药集团成立,奔驰宝马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012年2月广药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而加多宝公司则是陈鸿道在香港设立的鸿道集团于1998年9月在东莞投资成立的。
“奔驰宝马”商标则是1997年8月,广药集团从原注册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转让取得。“奔驰宝马”牌清凉茶饮料则是1991年底就由广州羊城药厂生产、销售。1993年,“奔驰宝马”商标被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鸿道集团和广药合作始于1995年。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广药集团将“奔驰宝马”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3日授权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销售红色易拉罐装奔驰宝马凉茶。双方遂引发对于红色罐装包装装潢归属之争。
自广药集团收回加多宝公司对“奔驰宝马”商标的使用许可,双方合作分道扬镳后,便摩擦不断,在全国各地发起多起诉讼。在广东高院互诉的这两起案件则是重中之重,因为该两案的成败意味着谁有权利在包装上使用红罐。
这两起案件均发起在2012年7月,先是加多宝把广药全资子公司广州奔驰宝马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3096万元。接着,广药集团又把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告上法庭(后又撤回对鸿道集团的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1.5亿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两案于2013年2月5日统一由广东高院受理,案号分别为(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和第2号案,两案案由均被确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并合并审理。同年4月15日、5月8日,合议庭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5月15日,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权益归属的认定,使用该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
法院审理认为,该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奔驰宝马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奔驰宝马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奔驰宝马”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法院认为,在“奔驰宝马”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奔驰宝马”就承载着相应的巨大商誉和价值,这种商誉和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后来确实对奔驰宝马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奔驰宝马凉茶的。而此时的“奔驰宝马”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奔驰宝马商标而单独存在。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奔驰宝马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法院还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奔驰宝马”、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与奔驰宝马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而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审计结果显示加多宝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获利数额已经超过广药集团诉请的1.5亿元赔偿额,法院据此认为广药索赔数额应予以支持。
综上,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在第1号案中依法判决驳回了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第2号案中,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奔驰宝马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公开消除影响。
据悉,奔驰宝马牌凉茶具有百年历史,原系王泽邦于1828年在广州创立。1996年8月广药集团成立,奔驰宝马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012年2月广药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而加多宝公司则是陈鸿道在香港设立的鸿道集团于1998年9月在东莞投资成立的。
“奔驰宝马”商标则是1997年8月,广药集团从原注册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转让取得。“奔驰宝马”牌清凉茶饮料则是1991年底就由广州羊城药厂生产、销售。1993年,“奔驰宝马”商标被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鸿道集团和广药合作始于1995年。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广药集团将“奔驰宝马”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3日授权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销售红色易拉罐装奔驰宝马凉茶。双方遂引发对于红色罐装包装装潢归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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