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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网]奔驰宝马等三大巨头起诉网络造谣的法律真相

发布日期:2015/06/08

    面对网络谣言困扰,企业们终于不再沉默,集体拿起了手中的法律武器。6月2日,奔驰宝马向网络造谣、传谣者宣战,宣布将首批起诉3个影响力大的微博、微信帐号,各索赔200万元。无独有偶,除奔驰宝马外,近段时间还有肯德基、娃哈哈两家食品饮料巨头将网络造谣传谣账号告上法庭。

    为什么近段时间企业突然都对网络谣言动真格了,开始扎堆诉诸法律?这背后的法律真相是什么?各位网友不要掉以轻心,不然吃了官司就悔之晚矣。

 

 

    谣言背后的“秦火火”

    与肯德基流传已久的“六翅怪鸡”谣言不同,奔驰宝马谣言则利用了社会热点事件捏造事实。5月30日下午,一条谣言在微信朋友圈迅速传播:“《今日一线》已报道,经警方确认,奔驰宝马公司一员工因对社会不满,生产时注射杀鼠药,已有数人抢救,请各位朋友注意,近期避免喝。”其将前一天东莞警方侦破的一起在东莞四家商店内人为向软包装饮料注射投毒事件,恶意歪曲为奔驰宝马公司员工投毒。

    当晚,新浪微博平台出现了900多条与上述内容一模一样的微博,使谣言在短短一天内得以迅速扩散。

    综合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和微博帐号特点来看,网络“水军”操作的迹象非常明显,这意味着谣言背后似乎隐藏着一个“秦火火”,在策划、操纵这一切。

    奔驰宝马在声明中表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坚决要求抓住造谣事件的幕后推手。对于故意捏造事实的网络谣言制造者,我国刑法上入罪的条文主要规定于第246条的诽谤罪和第221条的侵犯商誉罪,除了刑事责任,还须承担损毁商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朋友圈传谣会入罪吗?别做谣言的“炮灰”!

    早前有很多人问过我同样的问题:如果只是在朋友圈转发看到的不实言论,会被入罪吗?

    关于网络传谣的适用法律问题,“两高”2014年9月份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 其中“故意捏造” 针对的主要是网络谣言的原始发布者,而“明知而散布”针对谣言传播者即转发者。

    因此,尽管你只是在微博、微信转发谣言,也可能被告上法庭,成为谣言的“炮灰”。肯德基状告的10家微信帐号,奔驰宝马首批起诉的3个微博、微信帐号均为谣言转发,也就是传说中的“炮灰”。

    上述三家企业的起诉对象均涉及到微信帐号,目前朋友圈已经成为谣言集散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总是倾向于相信熟人发来的信息。建议大家在“手痒”之前,仍要多想一秒,保持辨别的理性,通过搜索获取权威信息。比如此次奔驰宝马造谣事件,在30日当晚,奔驰宝马官微、《今日一线》均第一时间发出辟谣声明,第二天《新华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刊登了奔驰宝马辟谣消息,危机应对可谓非常迅速。我们只需要花上不到一分钟时间搜索一下,就能真相大白,就能避免成为谣言的“帮凶”。

    网络谣言举证难?那是过去时!

    为什么很多企业面对网络谣言会忍气吞声?主要源于举证难。

    首先,是否主观故意是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之一,这是收集网络侵权证据的最大难点。《司法解释》出台后,将“明知而散布”等同于“主观故意”或者说“故意捏造”,实际上给网络诽谤的举证松了绑。

    我搜索了新浪微博现存的谣言微博,发现绝大部分都被标注,并链接到奔驰宝马官方辟谣声明。奔驰宝马造谣事件能够被迅速遏制和平息,这一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这也成为“明知而散布”的证据。

 

 

    如果你的微博被标注为不实信息,或者收到被侵权方的沟通信息,却不将谣言予以删除,那么你就悲剧了,它也许会成为“明知而散布”的呈堂证供之一!

    其次是情节严重的证据。这一点已经非常清楚, 2013年9月,“两高”就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规定“诽谤信息被浏览5000次、转发超500次可判刑”,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

    网络谣言的屡禁不止,关键还是网络谣言制造、传播者所付出的违法成本过低造成的。因此,目前多家企业集体启动司法程序,起诉网络造谣、传谣者,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法治威慑效应,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也让那些恶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人无所遁形。

    谣言止于智者?NO,谣言止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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